衡阳中院荣获最高人民法院集体一等功奖
法治的见证 正义的使者
改革开放30年来,衡阳中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行公开审判、“阳光审判”,案件质量不断提升;努力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方针,大力倡导“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较好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促进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坚持队伍、审判“两手抓、两手硬”,法官队伍素质和审判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九十年代,在全省法院系统“双文明”建设评比竞赛中,衡阳中院荣获“六连贯”的佳绩。1999年10月,衡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2000年-200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可以说,改革开放的30年,是衡阳中院各项工作取得历史性进步的30年,是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30年,是法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的30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不断提升的30年。
队伍建设呈新貌
一是法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八十年代初,衡阳中院编制为113人,各基层法院编制为30-40人。至2007年,衡阳中院在编人数197人,全市法院有法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1214人。二是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建院之初,全市两级法院法律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为提高法官素质,衡阳中院通过从大专院校招收毕业生、鼓励干警报考学习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至2007年底,全市法院法官队伍中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达85%,其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达50%。三是构筑激励机制,调动干警积极性。1989年,全市法院率先试用“竞争上岗”的干警职级晋升方式,之后,又进一步完善为“三考”(即:业绩考试、司法能力考核、品行考察)和末位淘汰的选拔干部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干警积极性。30年中,衡阳中院及2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7次被最高人民法院记功、表彰,衡阳中院及7个基层人民法院58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记功,授予国家级先进个人或称号6人次、省级先进个人、记功或称号32人次。
审判工作大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且大量进入诉讼渠道,全市法院迎难而上,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刑事审判——
打黑除恶保稳定
30年来,全市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不同时期的任务,以“严打”为主线,突出打击重点,有力地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了衡阳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入21世纪以后,衡阳中院认真贯彻“严打”方针,相继组织开展了各类专项斗争。2001年,衡阳中院审理了衡阳市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以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为首的50多人涉黑犯罪集团,在衡阳市范围内大肆进行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畔滋事等犯罪活动。该团伙主犯被判处死刑。2003年,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两抢”犯罪和打击涉黑、涉毒犯罪的专项斗争行动,年内审结涉黑、涉毒案件54件,判处罪犯173名。
2004年以来,衡阳中院制订了《刑事均衡量刑指导意见》并在全市法院推行。衡阳中院的经验在《司法均衡性》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做了交流。
(二)民商事审判——
衡平正义促和谐
30年来,衡阳中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历了起步、规范、发展的过程,为构建公开、平等、规范、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1、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工作从调解民事关系,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审理程序不断规范,案件质量稳定提高,社会效果明显提升。具体可分为五个发展阶段:一是1979年至1987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民事审判工作蓬勃发展。二是1987年至1993年,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契机,审判程序进一步规范。三是1993-1999年,全市法院认真总结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的经验,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四是2001-2003年,全市法院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加大对因重婚或非法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五是自2003年开始至今,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己任,以司法为民为指针,以高效、公正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衡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2、商事(经济)审判 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全市法院商事审判以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祁东县人民法院洪桥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庭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先进集体。衡阳中院经济审判庭庭长严富智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先进个人。
从2003年至今,衡阳中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将工作重心放在国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上。200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98件,涉及资产总额20.99亿元,债务总额39.47亿元;结案81件,依法豁免债务41.86亿元;涉及破产企业职工52417人。通过破产,使市工程机械厂等一批丧失市场竞争能力的国企退出了市场,通过破产改制和招商引资、挂大靠强,重组民营企业40余家,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衡阳中院连续三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服务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先进单位。
3、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综合性的审判业务工作。衡阳中院为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八十年代,衡阳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执行庭,增强了执行力量。九十年代中期,衡阳中院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0年,全市法院以贯彻落实中发(1999)1号文件和湖南省委(1999)1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机制和执行方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年,全市法院民商案件执行结案率达92%,执行标的额3.8亿元,取得历史最好成绩。同年,衡阳市两级法院设立执行工作局,在全市法院内初步建立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加强监督的执行机制。2007年,市中院设立了执行裁判庭,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三)行政审判——
监督支持维权益
行政审判工作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和谐司法,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1987年,全市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九十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行政审判进一步得到较大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平稳发展,2006年以来共受理行政案件618件,审结600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180件,执结213件,执行款项在1亿元以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审判监督工作——
事后救济护正义
全市法院自1980年后逐步建立了审判监督机构,改变了过去告、申诉的无序状况,促进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一是平反冤假错案。从1978年开始,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遵照上级指示,全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平反了一批因特定历史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衡阳市人民造成的重大创伤,促进安定团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自199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民商事再审案件1539件,维持原判1039件,部分或全部改判500件。
审判管理上台阶
改革开放30年来,全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化、审判管理日趋规范。从1986年起,衡阳中院率先实行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三权分离制度。从1997年开始,全面落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化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从1998年开始,实行直接开庭的审判方式,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确定案件开庭时间,排期开庭。非因法定情形,法官在开庭前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衡阳中院还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实行二审、再审案件公开开庭,并大力推行减刑、假释公示和听证制度,有力保证了减刑期、假释案件的社会效果。经过不懈努力,衡阳中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省法院的前列,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后勤保障谱新篇
法院的基础建设全面加强。首先,法院的办公条件大为改善。1980年,一些基层法院仍在县政府机关借用几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的办公室办公,甚至3至4人共用一间办公室,办公条件非常简陋。1984年以后,全市法院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陆续新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审判法庭及法官住宅。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到2008年,全市共13个法院和47个人民法庭都建成了基本适应审判需要的办公用房和审判法庭,法院工作人员的居住条件也得到明显改善。其次,物质装备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九十年代以来,全市各法院、法庭先后配备了专用车辆、电话、传真机和电脑,与省院及各基层法院联通了局域网,全市法院配备了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其它装备、器材,法官、法警都着全国统一的制服。
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康为民来衡阳调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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